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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剑民
主任、首席合伙人、律师、党员
个人简历:
——
1.1984年-1990年 深圳市司法学校教师(1985年6月起兼任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、律师)
2.1986年10月 参加中国首届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获授律师资格
3.1990年-1993年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
4.1994年-2005年 广东振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、主任、律师
5.2005年-2016年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、副主任、律师
6.2016年-至今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、主任、律师
行业及社会任职:
——
1.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
2.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
3.第十届、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(曾任第五届、第八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)
4.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聘诉讼服务窗口监督员
5.广东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
6.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特邀监督员
7.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家库刑事专家律师
8.深圳市社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
9.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
10.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高级顾问
11.国家“五五普法计划”深圳市高级讲师团成员
12.深圳市司法局特聘监督员
13.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培训项目外聘导师
获奖及发表论文情况:
——
1.1984年度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;
2.1987年度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;
3.1993年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党员;
4.《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接受委托,指派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人》在2000年中南六省(区)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(北海会议)上获优秀论文奖,同时发表于2000年《广东律师》第5期;
5.《对〈“律师袍”为谁而穿〉一文的质疑》发表于2003年8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编著,海天出版社出版的《深圳律师论文集》;
6.《试论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》在2004年广东省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”上获论文三等奖;
7.《试论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》在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25周年上获论文三等奖;
8.《一次诠释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必要性的辩护》发表于2005年《深圳律师》第1期,该文同时被录入2005年9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编著,法律出版社出版的《深圳律师探索·思考·改革》(论文集);
9.《对手,你犯了不该犯的错,你耽误了你的当事人》发表于2006年《深圳律师》第6期;
10.因执笔起草和参与制定《深圳市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》于2007年1月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授予特殊贡献奖;
11.因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维权和纪律工作,义务起草《关于律师办理死刑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(核准)案件的指导意见》、《关于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指导意见(草案)》和参与起草《深圳市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条例(草案)》,被评为2007年度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;
12.2008年深圳市首届刑事辩论赛“十佳”刑事辩护律师;
13.南方传媒集团《南方都市报》2008年度优秀通讯员;
14.2009年6月获广东省律师协会党工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;
15.2010年12月获广东省律师协会授广东省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;
16.2010年12月获广东省律师协会党工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;
17.2012年2月获“深圳市律师协会法律文书大赛”刑事类文书一等奖;
18.2012年12月获评2012年度深圳律师行业信息工作先进个人;
19.2013年获授深圳律师业发展杰出成就奖;
20.广东省律师协会2013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奖;
21.广东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奖;
22.2015年11月获授深圳市司法局第三届优秀特邀监督员;
23.广东省律师协会2015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奖;
24.2016年7月建党95周年获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授予党建工作突出贡献奖;
25.2016年8月获广东省律师协会授予参与全国律师协会“百千千工程”先进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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